第九章作业管理

万安县航运公司
2022-02-08

目录

一、船舶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五、驾驶、轮机两部联系制度

六、机舱巡回检查制度

七、航次作业会议制度

八、船舶防碰规定

九、船舶防风规定

十、船舶防雾规定

十一、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十二、枯、洪水季节船舶操作规定

十三、船舶防火防爆规定

十四、防止人员落水规定

十五、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十六、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十七、船舶锚泊、起锚操作措施

十八、船舶靠(离)泊作业规定

十九、船舶通过大桥安全操作规定

二十、船舶通过危险航段操作规定

二十一、航行值班职责制度

二十二、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二十三、航行交接班制度

二十四、船舶安全会议制度

二十五、重要时期领导到岗带班制度

二十六、外来人员登船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七、货物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八、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载运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九、关于禁止船舶超载、超限、超吃水行为的管理规定

三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一、船舶运行期间防火安全须知

三十二、电气设备、电路的使用和管理须知

三十三、厨房防火管理须知

三十四、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三十五、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三十六、燃、润油加装操作规定

三十七、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程序

三十八、关于船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度


一、船舶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焊接等动火作业前,须向所在港口主管机关申报并获同意;船舶进厂修理,动火作业前,须与厂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在燃油、润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清除舱(柜)内油、气。严禁对存有压力的容器、未经清洁通风的油柜、油管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之前,应当清除船舶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

4.在机舱内(包括油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5.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在作业场所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6.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

7.修船中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

8.船舶动火作业期间,应当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保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员留船。

9.机舱里严禁吸烟,各种消防器材能随时投入使用。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船员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船舶双层底、边柜、艏尖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曲舱、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设施场所作业均属受限空间作业。

(二)审批程序

在船舶维修保养等日常工作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经船长同意,船舶在港时作业的,还须报公司海务部批准。并且在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以防舱(柜)内积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

(三)基本安全要求

1.首先对受限空间进行通风,置换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在首次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落实专人监护。

2.舱(柜)内含氧量应为19.5—23.5%,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应低于1%。

3.舱内通道及作业点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确保作业和行走安全。

4.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尤其是电气焊、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5.进舱作业应实行双人监护制,禁止单人作业。作业前,应在通道门口挂好进舱警示牌。

6.进舱的电焊线、氧气管、天然气管必须检查确认完好,作业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总开关,并将所有气管撤出舱室。

7.作业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清楚进出途径,并确保进出路径畅通。

8.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船员高空作业安全,防止发生坠落受伤、坠物砸伤等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高空作业是指在作业面落差2米及以上的作业

(二)在船舶维修保养等日常工作中,船员进行高空作业,须经船长同意,并由大副在现场负责检查指导。

(三)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了解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情况,不准酒后和生病人员高空作业;应对高空作业防护用品和工具,为如救生衣、安全帽、安全带、保险绳、梯子、跳板脚手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高空作业区域下面应围成警戒区,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该放在工具桶(袋)内传送,不准抛、扔或放置在坐板脚手架上,以防砸下伤人。

3.在高温或高压电源处高空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烫伤和触电。

4.高空作业铺设的脚手架板、座板,其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不准铺设探头版。

5.高空作业使用的梯子,梯柱上下支点应包扎防滑物,不准两个以上人员在同一梯子上同时攀爬或作业。

6.高空作业时应穿软底鞋,系好安全带和保险绳,不准将安全带系在活动物件上。下面看护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7.正常情况下,不准在航行中和强风暴雨使船体剧烈摇摆时进行高空作业。

8.遇有冰雪和油污,在高空作业前必须清除干净,做好防滑措施。

9.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果发现危险状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主、辅机运行的检查;

2、应急系统的检查,主要是效用检查;

3、舵设备包括应急舵的操作及效用投入试验;

4、锚设备;

5、通讯、助航设备;

6、救生消防设施设备;

7、防污染设备;

8、堵漏设备;

9、船舶证书和签证,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

10、其他:如生活物资的准备,燃、润油的准备等检查。

(二)驾驶部、轮机部分别由驾驶员、轮机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船长报告,以确定是否适航。

(三)船舶开航前检查的情况,应当详细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

(四)船舶经过检查确认处于适航状态,能保证航行安全,在船长批准后方可开航。

五、驾驶、轮机两部联系制度

(一)开航前

   1、船长应提前12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驾驶员,如停港不足12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通知轮机长、驾驶员预计离港时间,并由驾驶员向全体船员公布预计开航时间;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存量,驾驶员报告生活补给等情况。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通知。

   2、开航前,驾驶员备车、试舵、试笛、试号灯,轮机长下机舱启动主机。将各种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内。发现机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轮机长修理。

(二)航行中

1、船舶进出港口、通过大桥水域、通过狭窄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特殊航段,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注意值守。

2、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立即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3、在应变情况下,轮机长应执行船长的指令。

4、抵港前1小时,轮机长应将本船轮机部情况报告船长。

(三)停泊中

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

(四)其它

(五)驾驶部在进行装卸作业和洗舱作业时,应提前通知轮机长。

(六)记录

1、航行日志

2、轮机日志


六、机舱巡回检查制度

为了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不同的时间段,根据设备的重要性、运行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巡视,做到彻底、无遗漏的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轮机部的人员。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和点检另外规定。

(二)职责

1.轮机部负责根据本制度的原则和设备的技术特性制定各岗位的巡检内容、路线和各设备的巡视间隔时间;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轮机长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轮机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均应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对运行和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掌握设备状况,及时发现设备异常。

2.值班期间应至少对现场检查一次,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3.必须进行接班前检查,对各自专责范围内的主要设备、存在缺陷的设备及上一班操作过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做到心中有数。

4.在值班期间和交班前一小时,根据规定的各岗位巡回检查时间和检查路线对运行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定期全面检查。特殊情况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重点设备或系统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5.巡回检查时应思想集中,利用检测工器具,认真仔细地检查,保证检查质量。做到对设备看、听、摸、闻,彻底地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6.在检查时,如发现设备出现不正常运行情况,应根据运行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立即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如发生紧急故障或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先进行处理,然后立即汇报。

7.巡回检查人员应了解设备的特性,掌握设备正常时的温度、压力、振动、声音和颜色等情况,熟知仪表指示在不同负荷或状态时的相应位置。

8.将检查时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入轮机日志,并通知检修人员立即处理。

9.巡回检查时,要求着装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整齐,袖口和衣服钮扣扣紧,带上必要的工具。

10.巡视电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拆卸、移动遮栏和触动带电部分,如遇雷雨天气,室外电气设备可待雷雨后再巡视。

11.因巡回检查不到位,应发现而未发现设备缺陷造成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2.进入现场危险区域或接近危险区域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

13.不放过发现的一切异常现象和声音变化、如异常气味、地面渗水、漏油痕迹等。

14.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照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

15.巡检时应注意脚下的孔洞、盖板等,防止坠落。

(四)检查与考核

1.机务主管和各船长有权依照此管理制度对值班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2.考核按公司和船舶签订的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七、航次作业会议制度

    1、船舶开航前,船长组织召开航次作业会议,全体船员参加。

    2、检查各类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驾驶员、轮机长总结本部门上一航次的航行安全、设备运转、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整改意见,汇报本部门本航次的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其他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

    4、船长传达航行安全信息和公司的指示要求,总结上航次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航次的安全生产任务和注意事项,协调解决各部门提出的问题。

    5、针对本航次的航线、装载的货物性能,研究重要航段、险要滩槽的航行方法,预测可能遇到的气象、水位、航道变迁、助航设备变化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

    6、及时落实航前作业会议的各项要求。

    7、将会议参加人员、内容、时间、地点记入航次作业会议记录中。

航次会议记录

船名:                                                             

____航次

航线:      港至     

计划航程:       公里

计划开航时间:___时___分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上航次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好□    差 □

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已完成□            未完成 □

装载

情况

货种:

装载数量:   

货物主要性能

易燃     □   易爆     □

   

前:      中:      后:   

有毒有害□   有腐蚀性 □

甲板部:       

轮机部:     

足够:   

缺员:   

粮油水储备

粮食:充足□ 短缺□

燃润料存储

重油:充足

短缺

轻油:充足

短缺

淡水存量

充足   

短缺   

蔬菜:充足□ 短缺□

肉类:充足□ 短缺□

船舶机械技术状况

甲板部航前检查情况:正常□   短缺□

轮机部航前检查情况:正常□ 短缺□

气象情况

评估风力、能见度、水流状况

适合离港   

开船方案

自航自引   □            申请引航员   □           申请拖轮进、出港   □

预计到港时间

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   _    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

安全注意事项


备注:1、船长主持会议,全体船员参加会议。

2、如设备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航行安全问题应该立即向公司报告。


八、船舶防碰规定

1、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等各项航行规章,顾全大局,主动避让,切忌把自己不适当的避让意图强加于对方,造成危险局面。要服从通行信号台的指挥,严禁违章航行。

2、船舶应研究各航段特点、船舶操纵性能以及船舶活动规律。

3、航行中要充分运用望远镜、无线电话等助航设备,及早发现来船,辨明动态,明确避让意图,特别要警惕不按章亮灯、违章航行或临近抢头的船舶。要控制航速,主动避让,选择在安全地点会船。要掌握当地船舶的航行规律,做好应急准备。

4、对驶船舶或驶近弯曲、狭窄、浅漕、叉口、桥区、坝区等不易安全会船航段以前,必须按章用信号联系。使用无线电话互报船位时,不准虚报船位,严禁抢漕、抢航。

5、船舶追越必须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不可追越的航段或前船不同意追越时,不得强行追越,尾随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前船信号和动态,在驶近靠航道边缘外行驶的船舶时,要防止对方突然进入航道。在追越过程中,两船必须保持足够的横距,防止发生“船吸”或碰撞,被追越船在听到后船追越时应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或减速等协作行动。

6、船舶航行应根据客观情况,掌握航速,留有避让余地,避免在不宜会船的航段相遇。有碰撞危险时能有效地将船稳住,并正确运用车舵,摆好船位,安全避让。

7、过大桥、船闸时,船长要亲自指挥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操作要点,坚守岗位,互相配合,谨慎操作,安全通过桥、闸。

8、船长应认真总结避碰经验,负责组织驾驶人员开展防碰技术学习,不断提高避让操作水平。经常检查防碰规定的执行情况,对避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海务主管汇报。


九、船舶防风规定

1、公司有关部门和船舶必须做好风季前的准备工作,掌握风讯情况、船舶抗风等级、大浪区域、锚地等四个环节,海务主管应将大风、台风消息警报及时通知在航、在港船舶,及早安排抛锚避风或采取安全航行措施。

2、台风季节前,驾驶员、轮机长应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盖,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等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大风中航行,应对船上暂不使用的活动工属具及其他可移动物件采取收存、缚牢、紧固等措施;紧闭各处窗、盖、以增强抗浪和抗沉能力。

3、水手必须按时收听本地及前方地区的天气预报,特别是台风警报,要根据大风、台风的发展趋势、影响大小和本船的抗风等级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早作安排,果断决定。凡在风力增强前不能驶抵目的港或前方锚地时,均应就近选择安全地方抛锚避风。

4、江阴至吴淞段,实际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时,上海不得发航,下驶船舶不得驶过江阴。

5、选择避风锚地,要有回转余地,锚泊时应松足锚链。锚泊后应加强值班,经常检查泊位、锚泊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根据情况备车待用,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要及时采取防止碰撞、触礁、搁浅以及钩挂电缆等措施。

6、在港系泊船舶要遵守各港有关防台风规定,收到本地区台风警报时,要加强系缆,并留有足够应急的船员,做好应急准备,严防断缆。

7、台风警报解除或大风过后,驾驶员、轮机长应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进行检查,符合适航状态后方可续航,续航时要警惕风后潮汐异常和航标失常。


十、船舶防雾规定

(一)规距的分类

1. 本规定所指的视距、就是肉眼清晰能见的最远距离。能常用雷达测定视距。

2. 视距的分类在根据雾的等级,结合本公司运输的特点及长江多雾的航行条件,为了便于驾引人员的实际操作在不同视距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将规距分为三个级别(警戒视距巨、临界视距、危险视距)具体划分如下:

(1) 警戒规距:指有雾兆或者能见度受限制,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即规距在2500米至 2000米范围内的视距。

(2) 临界视距:指视距接近危险视距,能见度受到严重限制,即视距在15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视距。

(3) 危险视距:指能见度很低,船舶不能继续航行。即视距为小于1500米范围的视距。

(二)防雾措施

1. 在警戒视距范围内航行,值班驾驶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 打开门窗、加强瞭望,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雾情变化,必要时减速行驶。

(2) 开启雷达,使雷达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用甚高频电话与过往船舶保持联系,互报雾情。

2. 临界视距范围内航行,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 必须采取减速措施,按章鸣放雾号及雾钟,安排值班水手通知船长上驾驶台。

(2) 抓住岸形,航标或固定物标,结合雷达图像,准确掌握本船船位,谨防偏离航路。

(3) 船长进驾驶台后,驾驶员应准确报告本船船位和过往船舶动态及会让意图,同时报告用车、用舵情况。船长亲自操作或监航,并对驾驶员操作负责。船长接替操作后,值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台,必须认真协助船长瞭望和操作。

(4) 通知机舱备车、水手长备锚,船队应通知首驳备锚。

(5) 必须保持正规瞭望

① a听觉瞭望:每间隔3分钟用甚高频电话联系一次,与过往舶加强联系,对进入前方10公里以内水域的船舶,应保持密切联系,互报船位、动态、航道及雾情,提前计算出会船概位。同时注意直接倾听周围声响和雾号来判断目标方位和距离。

② b 视觉瞭望:雷达要远、近距离交替使用,便于及早发现目标,做到上水每间隔3分钟观察一次。下水每间隔2分钟观察一次,必须仔细观察、判断准确。对于视距所能及的水域,应交叉使用肉眼和望远镜瞭望,发现目标应保持连续跟踪观察,及早统一会让意图,安全会过。

(6) 发现疑点或来船动态不明时,不得冒进,必要时应采取停车、倒车等有效措施,尽可能远离疑点,判明目标动态后方可航行。

(7) 船舶即将进入管制河段、复杂港区、浅窄漕口或掉头锚泊困难的河段时,必须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禁止冒险航行。

(8) 船舶在管制河段、复杂港区、浅窄港口或不论是锚泊还是采取其它安个措施,值班驾驶员应到船首(首驳)瞭望,做好应急准备。

(9) 船长可根据雾情变化,航行环境,车舵及助航设备状况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不得勉强航行。

3. 在危险视距范围内,

即视距小于1500米时,无论何种原因,坚决禁止雾中航行。必须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4. 雾中锚泊。必须加强值班和巡回检查,按章鸣放雾钟,雷达和无线电话应处于工作状态,密切监视雾情和周围环境,必要时应备车,使船舶处在应急状态。


十一、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一)定义

1. 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霾、雪、暴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2. 视距:系指肉眼清晰能见的最远距离。

3. 警戒视距:指有雾兆或者能见度受到限制,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即在2000~2500米范围内的视距。

4. 临界视距:指视距接近危险视距,能见度受到严重限制即在1500~2000米范围内的视距。

5. 危险视距:指能见度很低,船舶不能继续航行,即小于1500米范围的视距。

(二)船舶在警戒视距范围内航行

1. 值班驾驶员打开门窗、驾驶瞭望、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能见度和视距的变化,必要时减速行驶;

2. 用甚高频电话与过往船舶保持联系,互报能见度变化情况,统一会让意图。

(三)船舶在临界视距范围内航行

1. 立即减速航行,按章鸣放雾号,船长进入驾驶室;

2. 抓住岸形、航标或固定物标,准确掌握本船船位,谨防偏离航线。

3. 分析、判明进入临界视距范围内的船舶动态;

4. 值班驾驶员应向船长报告船位、过往船舶动态、会让意图以及用车、舵等情况。船长接替操作时,值班驾驶员必须认真协助船长瞭望和操作;

5. 通知机舱备车、船首备锚;

6. 瞭望要求:

(1) 听觉瞭望:每间隔3分钟用甚高频电话与过往船舶联系一次,互报船位、动态、航道及雾情,同时注意倾听周围声响和雾号,判断目标方位和距离;

(2) 视觉瞭望:使用肉眼和望远镜了望,发现目标应保持连续跟踪观察,及早统一会让意图,安全会过。

7. 对船舶动态不明时,不得冒进;

(1) 船舶不论采取锚泊还是其它安全措施,船长应派人到船首了望,做好应急准备。

(2) 船长可根据能见度变化、视距大小、航行环境、助航设备状况、船舶操纵性能,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不得冒险航行。

(四)船舶在危险视距1500m范围内,无论何种原因禁止航行。

(五)锚泊

锚泊时值班人员应巡回检查,按章鸣放雾号,保持甚高频电话处于工作状态,密切监视能见度变化和周围环境。

(六)船舶在航行中由于雪、暴风雨等使能见度受到限制时,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枯、洪水季节船舶操作规定

为了保证枯、洪水季节公司船舶的航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枯水季节:系指长江汉口水位降至4m及以下的季节水位。

2.洪水季节:系指长江汉口水位升至10m及以上的季节水位。

(二)枯水季节

1、 航经弯曲、浅窄、挖砂等航段时执行《弯曲、浅窄航段、挖砂水域航行操作规定》。

2、 能见度不良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严禁冒险航行。

3、浅窄航段时船长应亲自操作或监航。

4、航经浅窄航段遇来船时应加强联系,统一会让意图,必要时应在航道的下方减速等待。

5、 上/下行船进入浅区以前应减速(减速后的舵效应有稳定航向的能力)。

6、航行中,一旦发现浅水效应立即采取减速等安全措施。

7、 值班驾驶员应根据水位变化,掌握航道中障碍物(礁石、沉船等)的影响程度,以避免航行及避让时发生意外。

(三)洪水季节

1、 执行《船舶通过长江大桥操作规定》,高洪水位夜间不得过桥。

2、 船长(驾驶员)根据航标、经验等确认并保持船位在规定的航路上。

3、 保持正规瞭望,及时判明漂/浮物对船舶的影响,采取躲、让、减速、停车等措施。

4、船长(驾驶员)应分析回流、横流、斜流、泡、漩、花水等不正常水流的影响,及早控制船位,谨慎操作。

5、 船长(驾驶员)应掌握航行经过的漫坪地段,正确判断和识别航行标志,切勿和岸形过拢,以防上坪搁浅。

6、 航经矶头下回流区,切勿贪旺走扣,防止出现险情。

7、 锚泊时,船长要根据河床底质流速、流态选择锚位,松足锚链,并加强值班,防止走锚。


十三船舶防火防爆规定

1.保持船体、主副机及其系统、舵机、电路电器、通信导航、救生消防、防污染、各种阀门管路和系泊等设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停泊时,凡与船舶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舶负责人许可者,不准登船。

3.严禁私接电线,严禁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随意加大电器的使用功率。

4.严禁在机舱吸烟和乱扔烟头。

5.未经除气,测爆和清洁,严禁在机舱烧焊、割风等明火作业。

6.严禁点蜡烛、点蚊香及使用明火照明。

7.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烧开水、煮食物;厨房用火用电应有专人看管。

8.认真检查各项机电设备,严防超负荷及电器发热而引发火灾。修理电器设备,检查电线电器必须先切断电源。

9.船舶进厂修理,使用电焊及油漆等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明火作业规定,指派专人现场看护,做好防范措施,严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10.严禁使用溶剂汽油等清洁机件。

11.油性混合棉纱,不准接近排气管或在机舱其他闭热之处堆放。

12.做好灭鼠工作,防止老鼠咬坏电缆造成电器设备短路。


十四防止人员落水规定

1.为防止我司人员发生落水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新进船员必须具备在静水中超五十米游泳技能。

3. 在移靠泊位、靠档、测水以及在舷外、船边等作业时,必须穿妥救生衣,不穿救生衣者不准进行上述作业。

4. 船与船相互靠泊时,两船间至少设立一处安全通道。

5. 安全通道由来靠船舶负责设立(厂修船舶靠囤、进坞由厂方负责),并保证其始终符合安全要求。

6. 安全通道上的跳板宽度应不小于0.5 米,厚度不小于50毫米,禁止使用竹跳板。

7. 安全通道跳板的使用面承重量,必须达到平均每0.5米长载荷100公斤。

8.安全通道跳板拼合组成时,必须拼合牢固。安全通道跳板的使用面必须具有防滑性,冬季应铺设草垫。

9.凡人员通过船舶空档时,必须走安全通道。

10.船舶未停靠稳妥或解缆离码头时,除带缆水手外,任何人不准跳档上下。

11.禁止在船舷边大小便,在甲板上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

12.工作时不准穿拖鞋和高跟鞋。

13.工作人员在船期间严禁酗酒。航行中或停泊接班前4小时不得饮酒。

14.严禁坐在栏杆、缆桩上以及在无栏杆的船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内休息,睡觉或取笑打闹,不准在船舷边洗漱。

15.禁止航行中用吊桶向江中取水,停泊时取水或向江中清洗拖把时,必须系安全带或穿救生衣。


十五、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1、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应满足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及《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定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要求。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

船长组织船员学习防污染知识和防污文件规定,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感.

3、船舶应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4、400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配有《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等文书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5、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入江。上岸后可将垃圾袋放垃圾存放点或由有资质的单位按受处理。

6、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7、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8、船舶应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9、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10、垃圾交接受单位后,船方应索取船舶垃圾接受单位开具的《船舶垃圾接受证明》,作为船方供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垃圾去向的证明11、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和经过分离的含油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内河排放标准。

12、船舶进入港口,应当遵守港口的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

13、机舱污油水的排放

1)严禁船舶直接向舷外排放污水,只有在污水危及机舱设备安全,并申报海事机关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排放。

2)经过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污油,应存放于专用的污油舱或桶内,集中由岸上接收,并在“轮机日志”中做好记录,注明接收的时间和数量。

14.防止污油、污水漏入舱底

1)清洗燃油、滑油转驳舱(柜)时应防止漏入舱底。

2)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桶,不得放入舱底。

3)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导门、尾轴、排水口等不得滴漏油。

4)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桶),不得倒入舱底。

5)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

6)轮机长应经常检查各淡水泵的填料盘根和有关阀门盘根及管系有无泄漏现象。

15、污油存放管理

1)轮机长应熟知污油桶的容量及位置。  

2)舱底污油应经常检查,并及时清入污油桶。

3)污油桶应远离高温区,注意检查有无溢漏。

16 、机舱油污垃圾处理规定

(1) 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

(2) 严 禁将油污垃圾倾倒入江。

(3) 油污垃圾处理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应及时记入“轮机日志”。


十六、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为妥善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水域,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与适任人员

1、驾驶员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负责填写并保管“垃圾记录薄”。

2、适任人员:厨值人员负责厨房、餐厅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水手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二)实施步骤

1、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2)垃圾应分类收集,以红色桶装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不能排放入江)的垃圾;黄色桶装玻璃器皿类的垃圾;绿色桶装食物类的垃圾。

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漏或自燃。

2、垃圾港内接收处理:

1)严格执行港口有关垃圾处理规定,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入江。上岸后可将垃圾袋放垃圾存放点或由有资质的单位按受处理。

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需使用港口接受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4)垃圾从船转移到接收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5)使用港口接收设备处理垃圾后,应向接收单位索要接收证明,作为船方供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垃圾去向的证明,并与“垃圾记录薄”一起保存。

3、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薄”。


十七、船舶锚泊、起锚操作措施

(一)抛锚前准备工作

1.锚地的选择

1)水流要平稳,没有不正常水流。不然,船舶就会在停泊中发生偏荡,引起走锚事故;

2) 水深要适中,太深操作不便,太浅可能引起搁浅或锚冠划破船底等事故;

3) 河床底质以黏土最好,沙夹泥的次之,再其次是沙底、砾石底、卵石底;

4) 锚泊地点,不要占用航道,以免妨碍他船航行;

5) 锚泊地附近应没有水下障碍物和水下设施(如过江电缆等),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6) 若作长期停泊时,锚地还必须能防浪避风,而且泥沙淤积也较少;

7) 锚地应远离装卸危险品码头、船舶;

8) 锚地附近有明显物标供测船位使用,以方便判断船舶是否走锚。

2.确定放链长度   

一般根据经验按当地水深的倍数来确定,长江、汉江在锚泊中的放链长度通常为水深的5-8 倍。若锚地条件良好,停泊时间不长时,常出链3-5 倍水深的长度。

3. 备锚

1) 检查锚机电源线是否完好,电机连接线是否牢固;

2) 检查锚冠、锚爪有无裂纹,锚爪杆是否变形,连接环是否松动,并逐节对外部锚链进行检查;

3) 检查锚机底座螺丝是否松动;

4) 检查减速箱润滑油是否合格,各润滑点是否润滑良好;

5) 检查锚机离合器、传动齿轮、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二)抛锚作业

根据锚地情况、水流、风流的影响,锚泊作业常采用单锚泊、八字锚泊等方式。

1. 单锚泊

单锚泊方式适用于临时停泊或锚地水域宽敞、风浪影响不大时。单锚泊时,选用哪一舷的锚,应考虑:

(1) 锚地宽敞,风浪影响小,可抛任一舷锚;

(2) 风流来自一舷,宜抛上风,上水舷锚;

(3) 为帮助掉头,应选用掉头方向一舷的锚;

(4) 为靠泊码头,宜用外舷锚。单锚泊作业操作如下:

① 顶流慢车驶向预定锚位;(如风流方向不一致,则视其受风流影响的大小来决定);

② 用制动带将链轮刹住,打开掣链器,脱开离合器;

③ 船舶开始后退时,松开制动带,锚便依靠自重抛出;

④ 锚到底后,出链近2 倍水深时,就应刹住,使锚爪抓入河底,然后再断续放出。放链时,船要保持微弱的后退速度,并在锚链拉紧受力时,方可放链;

⑤ 待锚链放至预定长度,确认锚已抓牢后,合上掣链器。

2. 八字锚泊 当锚地底质不太好或流速过大,以及狭窄锚地等情况下,可采用八字锚泊。

(三) 起锚作业

1.驾驶员到达船首甲板,指挥起锚。

2. 合上电源开关,合上离合器,打开掣链器,脱开人力传动机构。

3.船长下令起锚,松开制动器,启动电机。起锚中,驾驶员应分别用哨声、手势、对讲机等手段随时向驾驶台报告锚链的方向、长度、受力大小等情况,以便驾驶台使用车舵配合起锚,防止锚链受力过大。起锚完毕后,合上掣链器,锁紧刹带,脱开离合器,断开电源开关。


十八船舶靠(离)泊作业规定

(一)船舶在港作业前

1.熟练掌握港口概况,包括航标设置、风向、水流状态、系靠泊位、掉头区、信号、过江电缆、过江轮渡线、锚地范围、港口规定等。

2.与港口调度、锚地调度联系,了解作业要求。

3.提前30分钟备车,船长亲自操作,轮机长及电工下机舱对主、辅机、舵系统、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机电、应急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参加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二)进入锚地锚泊作业

1.驾驶员在船首,水手在船尾,负责首尾操作指挥及作业安全。

2.服从锚地指挥,或按风向、水流、水深及河流底质情况选好锚位,按规定抛足锚链。

3. 锚泊时不得超出锚地范围或影响他船安全 。

4.进出锚地应考虑进出安全通道,并按章显示信号

(三)靠离泊作业

船舶靠离泊作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船长亲自操作,按章鸣放声号。在确认对他船无碍时,方能靠泊或解缆离泊。

1驾驶员在船首,水手在船尾,负责首尾操作指挥和作业安全。

2.按规定悬挂信号和鸣放声号。

3.注意周围环境,听从泊位管理人员指挥。

4.靠泊前应了解停泊水域情况,测量水深,防止搁浅。

5.靠码头前应备好前后锚,整理好所有钢缆,并检查本船和码头有无突出障碍物,防止触碰。

6.靠拢坡边或两船甲板高低悬殊时,应先搭好梯子或跳板,再进行系缆操作。

7.停泊在塌坡、山洪的地方,必须增加系缆或其他安全措施。

8.离码头前应观察四周有无经过船只和竹木排筏,本船应备好首锚随时使用。

9.离码头时,前后都应有人解缆,夜间还应按章显示航行灯号。

(四)靠离泊完毕,经船长同意方可离开现场。


十九、船舶通过大桥安全操作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船舶安全通过大桥,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定。

(一)职责

1.船长亲自操作;

2.驾驶员或水手到船首瞭望;

3.轮机长下机舱加强值班。

(二)操作规定

1.航行在大桥水域及通过大桥的船舶,均应遵守海事机构颁布的有关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大桥水上安全航行通告的有关规定,并服从VTS的管理和大桥监督站的指挥。

2.船舶通过大桥之前,应按照岗位分工对主机、辅机、舵系统、助航仪器,通讯设备、锚机及应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船长必须在确认上述设备均处于良好的状况下,方可决定通过大桥。

3.通过大桥的船舶不得超过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的最大尺度规定,并应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不小于1米的安全距离。

4.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由船长亲自引航操作,驾驶员或水手到船首瞭望和备锚。备车后轮机长应下机舱值班,落实安全措施,正在通过大桥时,暂缓一切人员交接班。全船随时作好应急准备。

5.通过大桥的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大风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机关颁布的限制性规定,当视距不足或风力超过时,禁止通过大桥。

6. 通过大桥的船舶,进入报告线时,应向当地VTS和大桥监督站报告船名,船舶尺度、吃水,预计通过大桥的时间,航行状况及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过桥。

7.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船进入桥区水域前,除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还应在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字信号话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通过桥区水域后及时落下或熄灭。

8.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发现桥区航标失常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暂缓通过,并立即报告大桥监督站,待情况明了,确认无危险时再通过。

9.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按规定的相应通航桥孔通过,相互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10.船舶通过在建施工桥区前,首先应明确桥区水域的航标设置、施工状况并及早与大桥监督站联系,按规定正确操作,掌握安全航速,必要时减速航行,防止浪损,确保安全通过。

11.通过大桥的船舶,要及时把向VTS或大桥监督站报告的时间和通过的时间记入“航行日志”。


二十、船舶通过危险航段操作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船舶安全通过弯曲浅窄航段、挖砂水域等危险航段,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定义

挖砂水域:系指由挖砂区、挖砂点构成使船舶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1. 挖砂区:系指多艘挖砂船集结在航道内对船舶航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区域。

2. 挖砂点:系指单艘挖砂船占据在航道中,有碍船舶航行。

(二) 总则

1. 船舶航经弯曲浅窄航段、挖砂水域时,船长必须亲自操作或监航。

2. 船舶进入上述航段水域航行应确保船舶操纵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船长(驾驶员)要将收集到的航道信息进行分析,掌握航道标志设置、水流情况和环境,根据本船舶具体情况选择航线和通过时机。

4. 船长(驾驶员)在通过弯曲浅窄航段、挖砂水域必须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

(三)航行规定

1. 弯曲航段

1)船长(驾驶员)应充分掌握季节水位、水势特点利用岸形、航标确认船位是否在设计的航路上,严禁贪旺走扣。

2) 船舶会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的规定。

3) 船舶在驶抵弯曲航段前,应充分利用望远镜、探照灯、甚高频等助航手段保持正规瞭望。

4) 必要时在弯曲、狭窄航道的下方等待下行船,严禁抢航赶点。

2. 浅窄航段

1) 船舶进入浅窄航段,船长(驾驶员)应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行驶。

2)随时掌握船位,运用良好的技术确保船舶行驶在设计航路上。

3)驾驶员到船首瞭望,船长亲自操作。

4) 加强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浅窄航段会船。

3. 挖砂水域

1) 挖砂区航行

① 船舶通过挖沙区,船长亲自操作,驾驶员到船首瞭望。

② 通知机舱加强值班;

③ 使用安全航速,利用一切瞭望手段,观察判断挖砂区航路,不得在砂区会船、追越他船;

④ 认清航道标志,判断砂船动态,及早发现危险目标,确认危险程度,掌握避让主动权。

⑤ 砂区复杂、情况不明时应立即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不可冒进。

2) 挖砂点

① 船长亲自操作或监航,驾驶员或水手瞭望。

② 掌握各季节水位、水流特点确定航线,避免临近改变航路。

(四)船舶通过上述水域的有关操作情况应记入“航行日志”。


二十一、航行值班职责制度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包括进出港航行、靠离码头、货物装卸作业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航行)和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航行值班职责制度.

(一)船长航行值班职责

船长是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总负责人,具体值班职责如下:

1 任何情况下安排值班人员,驾驶室必须有一名驾驶员,或者由船长亲自值班;

2.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执行本制度,履行值班职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布置详细的航行安全措施,并督促值班驾驶员执行;

4.当值班驾驶员在值班过程中遇有疑问呼叫船长时,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监航或亲自操作;

5.在船舶遇险时,通过无线电话或手机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6.在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时亲自操作。

(二)值班驾驶员航行值班职责

   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进行引航操纵和避让,同时按公司《轮、驾联系制度》与机舱保持联系。具体值班职责如下:

1.按《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保持正规瞭望。

2.按《内河避碰规则》第7条规定,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行驶。

3.按《内河避碰规则》第9条规定,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正确判断碰撞危险。

4.按《内河避碰规则》第9条规定,及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

5.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船长:

1)进入桥区和危险航段时;

2)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3)对通航条件或他船动态产生疑虑时;

4)主机、舵机等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时;

5)其他紧急情况或有任何疑问时

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在船长未到达驾驶台时,亦应果断采取行动以确保船舶安全。

6 .在不同环境下的值班职责

1)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等措施,严禁冒险航行。

2)一般不夜间航行,若夜间航行应充分考虑到当时环境和情况,采取派人到船首加强了望等安全措施。

3)通过桥区和危险航段及其它关键航段,在船长亲自操作时,仍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瞭望,配合船长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查核。

7.船长(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时正确使用一切可用助航仪器,及时对航速和船位进行校核,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正确的航路上。

8.认真执行港口、控制河段、大桥等水域航行的规定。

9.值班时应按《航行日志》记载规定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记录。

(三)轮机部航行值班职责

轮机部船员轮流在机舱航行值班。具体值班职责如下:

1 .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主、辅机的安全有效运行。

2 .值班人员不可在航行期间在机舱从事维护工作。

3. 掌握内部安全系统的知识:

(1) 机舱逃生途径;

(2) 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

(3) 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

4 .开始值班时,应当对所有机器工作情况的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保持正常范围值。

5. 值班期间应定期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机器故障和损坏情况。

6. 机器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均应做详细记录。如果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应拟出计划。

7.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并做好记录。

8. 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9.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机舱发生失电等威胁安全的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驾驶台。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通知,以便驾驶部有充分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10.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航行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呼叫轮机长下机舱。

11.发生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事故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2. 在下班前,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二十二、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为确保船舶在锚泊和在港内停泊时安全,特制定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1、轮机长应根据船长指令,决定是否安排机舱值班。

2、机舱值班职责:

1)保持有效的值班,能随时执行船长指令;

2)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3)遵守适用的防污染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4)消防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3、船舶在港注意事项

1)关好机舱处所门窗。

2)检修关键性设备和系统前应向船长报告。

3)严禁排放舱底水;油水分离器排舷外阀要关闭。

4、机舱值班应将发生的事情在“轮机日志”上做好记录。


二十三、航行交接班制度

航行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交接,做到交清接明,一旦接班,接班人员即负全部责任。

(一) 交接班内容

1. 值班驾驶员交接:

(1) 船位、航向、航速、车速、潮汐、水位、风力、风向能见度等

(2) 来往船舶动态及信号

(3) 助航仪器设备状况

(4) 航道、航标变异情况

(5) 本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6) 提醒下班注意事项

(7) 遇下列情况暂缓交接:

桥区、弯曲浅窄航段、挖砂区、船舶转向、避让、追越、遇有险情、周围环境不明等。

(8) 交接完毕,船长/驾驶员在《航行日志》上记录签名。

2. 值班轮机员交接:

(1) 主辅机各部位润滑情况,以及运转情况有无异常。

(2) 各设备温度、压力等仪表读数是否正常。

(3) 艉轴套筒及中间轴承润滑和运转情况。

(4) 舵机运转使用情况及应急舵备用状态。

(5) 配电板上电压、电流、功率、绝缘等仪表显示数据、开关使用及供电情况。

(6) 日用燃油、润滑油存量,油柜有无残水。

(7) 备用发电机和其它辅机备用状态,各阀门、开关使用情况。

(8) 舵底有无积水,机舱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9) 驾机合一转换装置是否正确。

(10) 各控制箱开关所处位置,试验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11) 交接双方现场交接清楚,在《轮机日志》上记录签名。

(12) 如遇机舱发生故障或紧急操作时,暂缓交接。


二十四船舶安全会议制度

为了及时协调和处理船舶航行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船员安全素质和能力,确保船员和船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船舶安全会议包括航次安全会议(例会)和安全教育学习会议。

(二)船舶航次安全会议(例会)

(一)船舶安全航次会议一般在每个航次结束,返回港口后召开。由船长召集和主持,公司领导或者安全管理部门主管出席,全体船员参加。具体时间地点由船长决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

1.具体了解本航次船舶运行安全情况;

2.协调解决船舶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困难问题;

3.讨论如何执行主管机关和公司有关安全的规定及要求等。

(三)船舶安全教育学习会议

(一)由船长负责召开,全体船员参加。会议时间由船长决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文件及公司有关决定;

2.分析、总结本船安全工作;

3.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安全操作规程、船舶应急应变知识等。

4.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四)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二十五重要时期领导到岗带班制度

为增强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确保重要时期公司岸基

地和船舶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时期的含义

本制度的重要时期是指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时期、法定节假日和以国家名义组织的重大庆典、会议等重要时段,也可包括船舶航行在特殊区域的时段。

(二)带班安排

1、每逢重要时期,公司办公室对领导带班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作出具体安排,并通报各部门和船舶。

2、公司领导到岗带班,按经理、副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若工作或其他原因缺席,应及时递补,不得空缺。

3、船长在船带班,当船舶航行在特殊区域的时段,实行船长到岗带班。

(三)公司领导带班职责

1、坚守带班岗位,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2、负责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船舶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3、负责船舶航行、作业等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4、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发生事故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详细记录带班和交接班情况。

(四)船长带班职责

1、在下列情况下,船长到驾驶台亲自引航操作或监航:

1)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

2)船舶通过大桥、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船密集水域;

3)船舶能见度不良、遭遇强风等恶劣天气、出现险情。

2、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3、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措施。

4、能见度不良时,利用一切助航手段,加强瞭望,防止船舶碰撞和搁浅。


二十六、外来人员登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经营相关方、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在船安全和船舶安全,防止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部门管理职责

1.接待经营相关方、前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的船舶是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船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外来人员和本船安全负全责。

2.船长安排人员全程陪同和管理外来人员,并为外事人员配备相关安全防护用品。

3.外来人员登船须经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进行来人来访登记。

4.设立安全告示牌,告知外来人员登船和在船上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和应急避险知识。

5.在强风大雾、雨雪天气时,不接待外来人员。

6.未经船长或轮机长许可,无关人员不得登船。

(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1. 外来人员须知

(1)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听从船舶接待人员安排和指挥。

(3) 在船舷行走和上下船时注意安全,以防落水。

(4) 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或操作船上一切设施设备。

(5)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登船。修船施工人员需携带油漆、焊接设备等,须经船长许可。

(6) 不准在船上留宿。

2. 修船单位及人员管理

(1) 公司机务部和船长对修船单位的安全资质、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船舶修理资质证书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

(2) 签订修船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 外来修船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二十七货物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货物装卸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员、船舶、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

1. 业务员

(1) 负责协调船舶货物装卸作业,为船舶提供支持。

(2) 向船舶提供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

2. 船舶

(1) 按规定办理货物装缷申报和交接等手续。

(2) 做好在受载前的准备工作(货舱准备、货物的配载等)。

(3) 做好货物装载过程中的监装,按要求做绑扎或监督绑扎工作。

(4) 做好卸货交接过程中的看舱、理货。

(二)实施步骤

1. 货舱准备

(1) 船长全面负责货舱的准备工作,确保货舱适货和人员安全;驾驶员根据本船要装载的货物特性,组织船员对货舱做好清扫准备。

(2) 当船舶接到装载货物的通知时,船长应根据货物的资料,指示驾驶员做好货舱的准备工作。当装载粮食、散糖、化肥等货物时,对货舱的清洁程度要求较高,船长应指示驾驶员组织船员对货舱进行清扫(清洗)。

(3) 驾驶员应按船长的指示组织有关船员对货舱进行清扫。在扫舱之前,驾驶员应制定具体的扫舱(清舱)计划,并交待注意事项。

(4) 扫舱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衣、工作鞋。驾驶员应提供并落实一切安全措施,以防有人不慎跌落大舱。

(5) 在进行起吊作业时,必须有人指挥。

(6) 如粉尘浓度过大,要加强通风,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有人窒息。

(7) 在洗舱时,洗舱水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满足港口或航行区域的要求进行处理。

(8) 航行中如风浪较大,一般不得进行扫舱(或洗舱)。如确需扫舱(或洗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2. 货物装积载

(1) 船长在收到航次任务后应及时向驾驶员部署装积载要求。驾驶员根据船长的指令,根据航区特点结合货物的种类、特点和本船的具体情况进行配载并画出预配图,报船长审核批准。

(2) 驾驶员在进行装积载工作时要考虑以下各种因素:

① 装卸货港口的航道和码头水深,货物特点及要求、本船的有关设备和舱容等。

② 对装运一些怕湿的货物如粮食等,如航线跨越的航区温差较大,应留出通风道,以便通风。

③ 应充分考虑船体的强度,防止船体的剪力、弯曲力矩或局部强度超过允许范围。

④ 具有合理的吃水差,开航稳性、途中航行稳性以及到港稳性都要符合要求。

⑤ 装运散货时除静稳性符合要求外,动稳性也要符合要求。

⑥ 防止超载。

⑦ 货物不漏配、轻重不倒配。

⑧ 对有装载要求的货物应按要求配装;无条件时,应及时通知发货人或公司业务员采取其他措施。贵重货物应特殊配装。

⑨ 要充分考虑装货时可能调

(3) 驾驶员在完成装积载计划后应报船长审核,经船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配载计划经船长批准后,值班驾驶员应向其他驾驶员或水手交代配载要注意的事项。

(5) 船长向有关方递交配载计划。

3. 装货要求:

(1) 船长或驾驶员核实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货物的包装、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① 装船前具体了解到货时间、数量、包装、标志、分票和堆存情况。

② 掌握各舱的配载计划和注意事项,在现场巡回了解各舱装货进度,监督检查堆装及操作情况,随时核对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配载计划,如发现问题需变更计划,必须经驾驶员同意。

③ 对残损或包装不良的货物要拒装并报告驾驶员,做好现场记录或签证工作。

④ 每天定时察看水尺,核对装货数量。

(3) 看舱人员应当做到:

① 督促装卸工按配载计划和值班驾驶员提出的要求装货。

② 督促装卸工做好垫舱、隔衬、苫盖及绑扎工作。

③ 监督装卸工定量、定型地操作。

④ 督促理货员正确理数、检残。分清原残、工残,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驾驶员汇报。

⑤ 发现货物包装不良或异状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驾驶员。

⑥ 提高警惕,防盗,防火,防破坏。

(4) 在不专门安排看舱人员时,看舱人员的职责由值班驾驶员履行。

(5) 装载重大件及其他特殊货物时,驾驶员和船长应在现场监督指导。装载贵重物品应由驾驶员亲自点接、封存。

(6) 凡遇暴风、暴雨、冰雹等突变情况时,应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货物受损。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将上述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并备妥海事声明,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经营部。

(7) 在加油、加水、甲板冲水时,要防止跑、冒、滴、漏,造成货损。

(8) 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装货机械、属具的使用情况,对违章超负荷作业应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应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凡因上述情况造成船舶、货物、机械、属具等损坏时,应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驾驶员或船长。船长须及时递交相关声明给有关方。

(9) 凡无理货交接制度或交接制度混乱的港口,应加强看舱检数工作。发现货物短装,应据理及时与发货人交涉。交涉无效时,船长应发表短装货物的书面声明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经营部。

(10) 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应进行拍照并做相应记录:

① 发现装货质量有问题,经劝阻无效的现场。

② 舱内或甲板上积载大件及易移动货物的绑扎情况。

③ 货物商标标志不清、混票混装、残缺损坏、污染等情况,无论原残或工残。

④ 包装质量可能有争议的货物。

⑤ 装卸工操作损坏船舶设备或装卸属具的情况。

⑥ 装卸工违章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

⑦ 其他有必要拍照、记录的情况。

4. 装货完毕,船长、驾驶员应检查货物单证、理货报表是否齐全,并将实载图报公司安全经营部。

5. 散装货物装载完毕,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货物重量的证据。

6. 驾驶员应仔细汇总,核对现场记录。必须据实在装货单及驾驶员收据上批注,并将上述批注如实填入货运质量报表。

7. 驾驶员收据上的批注应转批在提单上,并将批注情况立即通知公司。

8. 货物装毕后,应及时检查,对必须绑扎、加固的应按要求进行,使货物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9. 卸货交接

(1) 船舶做好卸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货舱\吊杆\属具等)。

(2) 向有关人员(包括代理\理货\卸货方)明确卸货要求,交待注意事项,安排好看舱人员。

(3) 散装货卸货前,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货物重量的证据。

(4)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① 在现场巡回了解各舱卸货进度和检查监督卸货操作情况。

② 对残损货物要及时做好现场记录或落实一切安全措施。

③ 根据船舶性能,卸货时根据驾驶员安排及时调整压舱水,维持船舶平衡,保证有良好稳性,并注意纵向强度满足要求。

(5) 看舱人员必须做到:

① 督促装卸工按值班驾驶员提出的要求卸货。遇有残损情况应分清责任,立即做好看舱记录,并报告值班驾驶员。

② 监督装卸工定量、定型地操作。

③ 检查理货工作,做好详细记录,防止错卸、漏卸、混卸。

④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破坏。

(6) 在不专门安排看舱人员时,看舱人员职责由值班驾驶员履行。

(7) 卸重大件及其他特殊货物时,驾驶员和船长应在现场监督指导。卸贵重物品应由驾驶员亲自点交,当场签妥交接收据。

(8) 凡属装卸工造成的货物损坏,应会同理货、装卸部门及时做好现场记录或签证工作,并据情批在卸货交接单上。有些港口如无交接单时,应向代理或装卸公司发表书面声明,说明货物残损是装卸工操作不当造成的。

(9) 如属船舶责任造成的货损,要会同代理、理货、货主检验,确定残损程度,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经营部。由于不可抗力、船舶潜在缺陷或船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损,应及时提交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并申请货检确定残损程度。船舶应密切配合各方,力争减小货损量。

(10) 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应拍照并作相应记录:

① 舱内或甲板上积载大件及易移动货物的绑扎情况。

② 装卸工卸货质量有问题的现场。

③ 货物残缺损坏,污染等情况。

④ 包装质量可能有争议的货物。

⑤ 装卸工违章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

⑥ 其他有必要拍照、记录的情况。

(11) 散装货卸货完毕,应申请有关方出具货物重量的证据。

(12) 船长、驾驶员应查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13) 驾驶员应仔细汇总核对现场记录,据情在卸货单证上做有效的批注。

(14) 对无交接手续或延伸、扩大承运人责任的卸货港口,船舶在卸货完毕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请有关方签认。如交涉无效时,可向港方或有关单位发表书面卸货声明,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经营部。


二十八、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载运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船舶装运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的安全操作及运输管理工作,确保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装船中及运输途中的装运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1)638号《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厅水字(2012)45号《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

(三)定义

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2. 适运水分极限(TML)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四)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

1. 易流态化货物当货物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TML)时,在货物表面就会逐渐有水析出,而不会渗过货物沉到货物下面,货物表面一旦有水析出,货物表面就会变成泥浆一样,特别是船舶在航行颠簸、大风浪中横摇会加快货物表面的易流态化货物产生。当船舶向一侧倾斜流态化货物流向船舶的一舷,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会完全回流或者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回流,导致船舶向一侧倾斜越来越大,船舶倾斜、横摇越大,向一侧流动的货物越多、越快,导致最终船舶失去稳性、浮力而瞬间倾覆。

2. 通常情况下含水量在8 %以下是安全的,18 %以上则极度危险。

(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

1. 适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

(1) 手抓一把样品,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

(2) 手抓样品成团后,即松开,发现样品散开,则适运;若样品抱团不散,则需要重新检验。

2. 适用于吸水性强的固体散货

(1) 将样品放入平底玻璃杯或小容器内,来回不停摇动5分钟,如有明显液体浮在表面,表明不适运。

(2) 脚踏在样品上,如出现松软现象,显流沙样流动,表明不适运。

(3) 样品放在平盘里,堆成圆锥状后,不断用平盘击桌面,如样品塌成饼状,表明不适运。如样品成碎块或裂开,则适运。

(4) 将样品先充分揉捏均匀,然后在平板上用手掌慢慢搓滚成细条,用力均匀,当样品条搓成直径正好为3mm时,如产生横向裂缝并开始断裂,则适运。

3. 适用于吸水性强、弱的固体散货

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1为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七)装船前的要求

1.对于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船长或大副应熟悉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3.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4.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应拒装。

5.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附件《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6.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7.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8.船舶在装舱前,应确保人孔盖、舱盖以及甲板各开口处封闭设施的水密性;货舱、 舱盖及舱口围、货舱底板、肋骨状态状况良好。

9.船舶装货前应根据船舶技术状况制定适合航次货运任务的配载计划和配载图,应认真核算船舶稳性、强度、吃水及吃水差,严禁船舶超载运输,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安全。

(八)装船作业时的要求

1.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2.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3.装船作业时必须保持船体正浮,左右横倾<3°和前后吃水平衡,发现船体不平衡应及时调正。均衡装各舱货,避免船体强度应力集中。

4.装船期间如遇降水,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舱盖。

(九)装船作业结束的要求

1.应对船舶强度、稳性、吃水及吃水差进行核算,确保船舶处于安全和适航状态。

2.航行途中,船长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船舶符合稳性要求。

(1)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用船舶横摇周期测定船舶稳性变化,及早发现,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微杜渐。

(3)注意检查货舱舱盖的密性,防止进水,航行途中如发现舱内表面有水,造成货物倾移一侧,船体横倾,应视情择地抛锚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4)船员应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二十九、关于禁止船舶超载、超限、超吃水行为的管理规定

船舶超载,是指船舶受载超过额定总载重量,其具体表现为:规定允许使用的载重线标志浸没于水中,干舷小于规定航区的尺度。船舶超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在突遇风雨雾雪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为了维护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运输安全,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总载重量装运货物,保持船舶的载重线标志、标识永久勘划并清晰可见。

二、枯水季节船舶装载水尺必须满足海事主管机关公布的强制性规定,以防搁浅而发生事故。

三、将船舶是否存在超载、超限、超吃水等违反运输规定的行为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时,船舶承诺按规定装载,无超载、无超限、无超吃水。

四、严格遵守不同水位期船舶装载量和吃水尺度的控制要求。公司对船舶是否按规定装运货物实行监督检查。一是现场检查,二是查阅签证簿、货物运单、装载证明登记簿等资料。若发现船舶超载、超限、超吃水情况,立即整改,并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的规定处罚。


三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以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各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使用人员进行实地灭火演示和训练。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2、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3、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发现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四)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在航行中明火作业,必须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公司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严禁在机舱或卧床吸烟,严禁乱扔烟头。

3、船员生活区严禁点燃蜡烛和蚊香,以及使用明火照明。

4、电焊、气焊设备由轮机长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经轮机长同意。

5、厨房用火用电,应有专人看管,不得离开现场,并严格遵守液化气使用管理规定。

6、严格遵守机舱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各种电气设备,严防超负荷使电路发热而引发火灾事故。

7、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8、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9、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0、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公司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工作。

2、公司岸基地消防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日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各船舶自行安排防火巡查、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

1、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立即整改。

2、跟踪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给予处理。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岸基地、船舶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对预案存在的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八)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2、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火灾情况记录;

6、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公司岸基地消防档案由办公室保管,船舶消防档案由各船分别保管。


三十一、船舶运行期间防火安全须知
1、航行期间驾驶台和机舱的值班人员要坚持每班按规定进行全船防火巡视。

2、驾驶台的火警报警系统必须处于开启的状态中,对各舱室进行不间断的监视。

3、所有消防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规定。

4、离开房间时须认真检查吸过的烟头和用过的火柴等,并随手关灯。

5、不得在房间私用电炉,配餐间电炉使用时人员不得离开,用后立即关闭。热水炉要及时加水以免干烧引起火灾。

6、房间垃圾桶必须用铁桶,桶中须有水,不得躺在床上吸烟。

7、废弃的棉纱、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中,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在闷热地方以防自燃。

8、要明火作业必须经船长同意,查清周围及上下邻近有无易燃物,并派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在旁监护。

9、值班人员如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特别是闻到异味时,必须认真查清。


三十二、电气设备、电路的使用和管理须知

1、必须盖紧、关严各种水密插座、接线盒、开关箱等电气设备,防止进水短路。

2、不准任意拉接导线、架设天线、安装插座。

3、船员舱室不准接用电炉、电熨斗等各祌电热器具,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烘烤取暖。

4、冲洗机舱底或甲板及室内清洁时,应防止溅湿电机和开关箱等电气设备。

5、不准在电器和排气管上烘烤衣物,不准在电开关接头箱内或配电板附近堆放杂物。

6、各种无线电设备应按要求做好接地、防雷工作。

7、经常做好防鼠、灭鼠工作,防止老鼠咬坏电缆电气设备,造成短路。


三十三厨房防火管理须知

1、未经批准和缺乏经验的人员不许使用厨房设施。

2、排烟管内、厨房通风口的过滤罩处应经常检查、清洗,使其保持清洁状态。

3、电热锅具应装有热敏电源断路器,以防意外失火。

4、厨房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和灭火毯。

5、厨房人员应接受应急灭火训练。


三十四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确保公司人身和船舶安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预案。;

(一)消防总指挥

岸基由经理担任,船舶由船长担任,一旦发生火灾,指挥灭火、组织抢救和疏散人员。

(二)火情报警

1. 所有员工一旦发现火情,都有责任立即发出消防警报。听到报警后,立即全力施救。电话报警时,要报告火情发生的地点、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报警人姓名等内容。

2. 岸基地要立即关闭火场附近的电源、煤气开关及门窗。船舶要立即切断舱室的油管、电路、关闭所有门窗,阻止空气流入助燃。

3. 火情确认,岸基地接到船舶电话报告时,要详细记录报告人姓名、部门、发生火灾的确切位置及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

4. 船舶发生火情,查清下列问题:火情发生的具体位置、燃烧物质。火源是电器起火还是货物起火或是其他原因。确认火情后,立即组织施救。

5. 人员行动:岸基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挥灭火及抢救疏散行动。下班期间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失火现场投入灭火行动。遇见火情,如为初起小火,应就近使用轻便灭火器进行自救灭火,并保护现场。如火情严重,岸基地要立即拨打“119”求助。

6. 船舶火灾时,所有船员在船长统一指挥下进行灭火,如经过自身扑救,无法控制火情时应立即向就近主管机关报警求助。

7. 自救灭火办法

(1) 冷却灭火法;赶到火场后,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及时清理火场易燃物,用消防栓浇湿四周建筑物,降低火场温度。

(2) 隔离灭火法:将易燃物与火源隔离。

(3) 窒息灭火法:关闭门窗,用难燃材料压盖较小面积的火源。

(4) 抑制灭火法:使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火源。

8. 组织疏散撤离:如现场灭火负责人认为火势不能控制,立即做出疏散决定。

在船舶自力扑救困难,无法控制火情,船长宣布弃船时,按弃船应急预要求执行。


三十五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确保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切实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情况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轮机员分别为甲板、机舱防污染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人,同时为防污染设备设施日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船长为总负责人。

1. 日常检查。由船舶自行检查。每个航次进行一次。

2. 定期检查。由公司机务部对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二)依法依规使用防污染设备设施

坚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备操作指导手册,使用防污染设备设施。禁止向内河水域倾倒垃圾和违规排放污染物。

(三)防污染设备使用和维护要求

1. 油水分离设备

(1) 远离振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应留出足够的通道和空间。

(2) 电控箱、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设备外表完好。

(3) 备有粗粒化元件、滤芯、电磁阀、控制箱、保险丝、传动胶带等相关配件。

(4) 吸入管路不得兼作其他用途,在吸入管入上需设置滤网和泥箱,滤网和泥箱的位置要便于清洁。

(5) 处理水的排出口,如位于载重水线以下,应设置截止止回阀或可闭式防浪阀。

(6) 用于排放含油舱底水至接收设备的排放管路应符合规定并设有标准排放接头。

(7) 处理水取样探头的设置和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

(8) 运转过程中,有关温度和压力表能正常工作,各级压力表之间的压力值在正常范围内。

(9) 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10) 开启清洁水采样考点,将出水放至简易容器中,如水面有明显油星或水花,则可认定排出水未达到15ppm的法定要求。必须对油水分离设备及管路全面检查整改,直至符合法定要求。

2. 污油收集设施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污油舱(柜),用于贮存分离出来的污油。

(1) 污油管道不应通过清水舱,如果不可避免,应设有水密管套,且在清水舱内没有可拆卸的接头。

(2) 污油舱(柜)应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液位计)

(3) 污油舱出口管路不得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

3. 垃圾处理

(1) 按法定要求设置垃圾公告标牌。

(2)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桶或实行袋装。

(3)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三十六燃、润油加装操作规定

. (一)加油前的准备工作

1、轮机长全面负责燃、润油的加装作业;必要时,通过培训确保所有参加作业的船员完全熟悉船舶相关设备、系统及作业规定。

2、轮机长在加油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1)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并与供油方商定燃、润油加装的速度、油量、方式及程序(包括应急停止操作程序)等;

2)用油桶向油柜加油时,应考虑好加油舱柜的加油数量;

3)上供油轮检查、测量油品、油质、数量等;

4)在加油接管处备妥灭火器与防污染器材;

5)与供油方共同做好燃、润油加装前的检查。

3、值班驾驶员和水手负责给加油船带缆和解缆。

. (二)受油过程中的工作

1、轮机长应全程参与现场加装作业,指挥协调包括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在内的相关人员,直到加油结束。

2、受油过程应注意:

(1) 供、受油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

(2)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

(3) 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装油柜;

(4) 勤测量油位,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

5)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加油期间照看加油船所带的缆绳和本船系泊缆绳的松紧情况;

6) 雷雨来临前应停止作业,关闭油舱口与阀门。

3、如果油桶上船,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协助油桶过档,并注意过档安全。

4、受油过程中应随时做好应急停止的准备,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供油方停泵。当发生溢油事故,报告船长组织全船迅速清除溢油,使污染减至最低程度。

(三)加油结束时的工作

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止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

2、关闭油舱,滴落甲板上的污油,应及时清除干净。

3、轮机长向供油方索取供油单据并签字认可。

4、将加装燃、润油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记入“轮机日志”。


三十七、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程序

为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和港口环境的污染,促进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处理程序。

(一)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排污,协助船舶维护防污染设备。

(二)船舶驾驶员负责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轮机员负责油污水的处理工作,并负责机舱防污染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轮机员操作防污染设备时,需经轮机长认可。

(三)船舶处理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十一号令)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等规定。

(四)严禁向水域排放残油、污油和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含有污水必须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并达到分离标准,分离后的污油应当回收并记入《油类记录簿》,处理水在达到排放标准并得到轮机长指令的前提下方可向水域排放。

(五)船舶在港口排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六)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的作业过程中,船舶与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七)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八)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处理程序。

(九)船舶应当认真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油水分离器等防污染设备,确保防污染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十)公司对船舶防污染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船舶违规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行为,严肃处理,予以重罚。


三十八、关于船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责任部门

1. 公司海务部对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发放、设置、安装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和记录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分布的台账。

2. 各船舶具体负责本船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

(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法定依据。

主要有《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安全色》GB2893-200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三)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方式与要求

1.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等。

2. 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醒目位置,标志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以便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内容。

3. 安全警示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部位和内容

安全警示标志是直接提供视觉安全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内容。对指导作业行为、预防工伤事故、促进船舶安全生产等有着积极的宣传教育和推进作用。

1. 安全色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出危险位置,及早提醒人们注意,以预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白、黑等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警告。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用于禁止、停止性标志,也表示防火;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用于指令性标志;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用于警告性、警戒性标志;

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用于提示性标志、安全通道标志;

白色表示:白色和黑色互为对比色。用于红、蓝、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警示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黑色表示:黑色和白色互为对比色。也可用于安全警示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安全警示标志1.png

2. 禁止标志

(1) 禁止吸烟标志

此标志表示该位置禁止吸烟,以防发生火灾。适用于因吸烟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场所或部位,如机舱、货舱、舵机房、油漆间、物料间、工作间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等部位。

(2) 禁止烟火标志

此标志表示该位置严格禁止烟火。适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堆积的地方。该场所严格禁止带火种进入。

(3) 禁止明火作业标志

此标志表示该位置严格禁止进行明火作业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适用于因明火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的部位或场所,如油舱附近、油柜附近、油漆间或有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的位置。

(4) 禁止启动标志

该标志表示有关人员正在对本设备或机械进行检查、修理,或因其它原因严格禁止启动,盲目启动会造成机损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此标志悬挂在船舶各种设备的启动开关附近显眼的地方。如:各种电器设备开关、主机转车机、主配电盘、甲板起货机电源控制箱、雷达天线启动控制箱等部位。必须由作业人员亲自牢固悬挂在开关或开关的手柄上(或派专人看守),完工后由作业人员本人(或派专人)摘除。

(5) 禁止合闸标志

该标志表示有关人员正在对此设备或机械进行检查、修理,或因其它原因严格禁止合闸,如果盲目合闸会造成机损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此标志适用于机舱主配电盘、总分配电箱的总闸处。必须由部门长、业务主管或作业人员本人亲自牢固的悬挂在开关或开关的手柄上,完工后由部门长、业务主管或作业人员本人亲自摘掉。

(6) 修理时禁止转动标志

此标志表示有关人员正在对设备或机械进行检查修理,严格禁止任何人随意转动。主要适用于对机械设备正在检查修理,如在进行主机吊缸工作时,转车机处必须牢固悬挂此标志。

(7) 运转时禁止加油标志

该标志是表示此种机械设备在运转或工作时

禁止加油。

(8) 禁止触摸标志

该标志表示设备的某处禁止用手直接触摸,如正在运转的设备没有防护罩保护的裸露部位、带电的电器设备和电线等裸露部分。

(9) 禁止通行标志

该标志表示此处非正常通道或危险通道,无关人员禁止通行。

(10) 禁止靠近标志

该标志表示本处属于高压电或高压电信号区域不得靠近,如果靠近有危险。适用于有产生高压危险的场所,如敞开式高压变压器或驾驶台顶雷达天线附近。

(11) 禁止戴手套标志

该标志表示在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或操作人员禁止戴手套作业。适用于车床、钻床或旋转设备。

安全警示标志2.png

3. 警告标志

(1) 注意安全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或事故。适用于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复杂的地方。

(2) 当心触电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附近有带电的设施或设备装置不得靠近,靠近有触电的危险。适用于有36伏特以上的带电场所和设施。

(3) 当心伤手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们工作时要集中精神,避免伤手。适用于厨房和工作间等场所或位置。

(4) 当心吊物标志

该标志是表示上面有进行吊物作业,提醒人们注意吊物坠落的危险,要远离。适用于甲板起货机下或机舱有上下交叉作业场所或位置。

(5) 当心坠落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本处有坠落的危险,需注意安全。适用于有平面突变或物体边缘的场所或位置如上下各层舱、道门出口处。

安全警示标志3.png

4. 命令标志

(1) 必须戴安全帽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们在进行工作前或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戴好安全帽。适用于船上除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场所或位置

(2) 必须系安全带标志

该标志是要求人们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适用于高空涂、扫,大舱内使用高梯,机舱上层等位置或舷外作业时。

(3) 必须穿救生衣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员在进行水面工作时必须穿好救生衣。适用于上救生艇、小艇、筏、舷外水面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场所或区域。

(4) 必须戴防护手套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员在有飞溅物体进行工作或进入有飞溅物体的工作场所前必须戴防护手套。适用于车削、打磨、敲击和有飞溅、飞落物体等对双手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场所或区域。

安全警示标志4.png

5. 提示标志

(1) 安全通道标志

该标志是表示通道或走廊为安全通道口。适用于机舱、大舱道门及生活区走廊、通道和楼梯。

(2) 紧急出口标志

该标志是表示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撤离的标志和出口方向。适用于工作场地或区域。如机舱应急逃生口、能最近撤离的应急通道或楼梯,标签箭头的方向必须要与通道口相符。

(3) 斑马线标志

该标志是提醒人人们此区域属危险区域,要特别注意。适用于梯口、通道口、狭窄跨越边缘及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和部位。斑马线的颜色为黑黄相间的条纹图形,两色宽度相等,每种颜色不得少于两条,条纹与水平面一般要求成为45º的夹角。

6·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1)小心操作!

(2)注意水位!

(3)防止误操作!

(4)防止污染!

(5)禁止排放污水!

(6)塑料垃圾,禁止入江!

(7)报警装置,禁止触动!

以上属于警告标志的范畴,可采用悬挂警告牌的形式,警告牌为黑边、黑字和黄底,禁令牌为红边、红字和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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