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万安县航运公司
2022-02-08

目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制度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

为规范公司水运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妥善处理水运安全事故,维护公司、他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二)调查组构成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及时展开调查。

2、由公司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经营主管、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为组员。

(三)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有关调查材料,按公司《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移交公司办公室保管。

7、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调查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2、认真勘查事故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3、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4、对疏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制度

为规范公司水运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工作、妥善处理水运安全事故,维护公司、他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船舶设备、设施内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缺少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操作失误;

3、对现场作业缺少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4、没有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5、岸基地支持存在缺陷与不足;

6、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7、其他。

(三)制定整改措施

海务部、机务部指导船长制定整改措施,并规定整改责任岗位、责任人及实施整改措施的期限。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船舶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4、事故搜救情况,包括事故船舶现场处置,进行自救的情况;

5、事故损失情况;

6、事故经过;

7、事故分析原因;

8、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9、其他有关情况。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水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公司运输事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岸基地,船舶及全体员工。

(二)责任追究原则

1、以事故调查为基础,认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究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方式

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船舶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行政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经济处罚按公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

(四)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1、公司所属部门、船舶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

(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3)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4) 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5) 未按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规定开展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2、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

(1)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执行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

(2) 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听劝阻的;

(3) 忽视劳动条件,消减或者取消安全设备、设施的;

(4) 忽视安全管理,冒险蛮干的;

(5)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隐患或者损坏设备设施,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修复。

(五)责任追究注意事项

1、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相关部门、船舶及人员的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2) 有证据表明相关部门、船舶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

2、相关部门船舶及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1)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2) 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3、相关部门,船舶及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2) 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

(3)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现场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六)责任追究决定

1、公司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被责任追究的部门、船舶和人员,听取其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然后正式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记录归档。

2、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形成文件,由公司安全经营部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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